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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斯尼斯人成|福利档|都一公司被“企查查”查出官司缠身 合作项目“打水漂”

Created on:2025-01-26 15:17:17

 

  “我公司在准备参与客户相关项目时ღ★★,被客户告知ღ★★,经‘企查查’平台查询ღ★★,我公司存在重大风险ღ★★,包括行政处罚ღ★★、司法诉讼及其他高风险信息ღ★★。我对此感到十分惊讶ღ★★,因为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诚信经营ღ★★,从未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ღ★★,不存在任何诉讼纠纷ღ★★。为查证信息具体内容ღ★★,只好缴费购买了‘企查查’平台的会员服务ღ★★。开通会员登录后ღ★★,发现上述所有的风险内容均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ღ★★。‘企查查’的错误信息展示对我公司的商业信誉造成严重损害ღ★★,影响了企业生产经营……我怀疑‘企查查’是故意为之ღ★★,进而骗取广大市场主体购买他们的服务ღ★★。”近日ღ★★,位于成都高新区的某光学技术公司法定代表人W女士致电四川法治报法治热线ღ★★,反映已经困扰她一年多的问题ღ★★。

  据悉ღ★★,企查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查查”)是一家国内知名的企业数据服务平台ღ★★,针对免费用户和付费用户提供不同程度的信息服务ღ★★。

  “企查查”是否有虚假披露某光学技术公司行为?此外ღ★★,“企查查”通过爬取获取的信息ღ★★,虽系源于政府和司法公开ღ★★,但是否存在侵权及侵犯商业秘密的可能?记者就此展开调查ღ★★,并采访了多名法律界人士ღ★★。

  “2023年年底ღ★★,我公司受邀参加一个展览会ღ★★。会上ღ★★,我们与一家企业就某个项目达成初步合作意向ღ★★,但是在临签合同的时候对方却‘变卦’了ღ★★,原因竟是对方通过“企查查”平台查询得知ღ★★,我公司有大量的官司缠身ღ★★。”W女士告诉记者ღ★★,当时“企查查”信息查询显示ღ★★,某光学技术公司存在2项自身风险ღ★★、3项历史风险ღ★★、6项司法案件ღ★★、5项裁判文书ღ★★、7项立案信息(2项买卖合同纠纷ღ★★、2项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ღ★★、3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ღ★★、3项诉前调解信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ღ★★,还因1项经营风险被处以行政处罚ღ★★,这些均需开通会员才能查看ღ★★。“从2006年成立以来ღ★★,不管是当原告还是当被告ღ★★,甚至第三人ღ★★,我公司都没有当过ღ★★,没有一起诉讼ღ★★,更没有与任何员工发生劳动纠纷ღ★★,怎么会出现官司缠身的信息ღ★★,这让我们很是疑惑威斯尼斯人ღ★★。”W女士说道ღ★★。

  为彻底弄清“企查查”提供的信息中ღ★★,公司存在涉诉信息究竟是怎么回事ღ★★,W女士只好花费388元购买了一年的“企查查”会员ღ★★。“不查不知道ღ★★,查了吓一跳ღ★★。所谓的风险ღ★★、诉讼及行政处罚信息跟我们公司一点关系都没有ღ★★。所有的风险ღ★★、诉讼及行政处罚信息都是成都某广告公司的……”说起这事ღ★★,W女士显得非常气愤ღ★★。

  随后ღ★★,该光学技术公司紧急委托成都市蜀都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ღ★★,公司法律顾问于2024年1月9日向“企查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去律师函ღ★★:要求对方在收到律师函后24小时内在“企查查”平台官方网站ღ★★、“企查查”App等平台删除有关委托人的不实信息ღ★★;三日内向委托人书面告知ღ★★,获取相关信息的渠道及有权向社会发布的依据ღ★★,同时详细说明在平台上出现与委托人相关的虚假信息的原因和杜绝办法ღ★★;三日内向委托人书面道歉ღ★★,消除影响ღ★★,并在“企查查”平台官方网站首页ღ★★、“企查查”Appღ★★、“企查查”微信公众号刊登对委托人致歉声明ღ★★;三日内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ღ★★,包括律师费30000元ღ★★、证据保全费(公证费)2000元威斯尼斯人ღ★★、购买“企查查”会员费用388元ღ★★、商业信誉损失100000元ღ★★,共计132388元ღ★★。

  W女士告诉记者ღ★★,对方收到律师函后ღ★★,仅对“企查查”App平台上公司相关信息进行了删除ღ★★,并没有任何书面道歉ღ★★、赔偿损失威斯尼斯人ღ★★,也没有任何工作人员与自己的公司和法律顾问就此不实披露进行解释ღ★★。“这就是典型的店大欺客ღ★★!”W女士说ღ★★。

  记者网上查询得知ღ★★,W女士遇到的事情并非个案ღ★★,“企查查”近年来因查询信息不准确而被投诉的情况时有发生ღ★★。

  2021年12月15日ღ★★,央广网啄木鸟投诉平台收到企业主杨先生的投诉ღ★★,称“‘企查查’擅自披露企业信息造成企业正常经营受到影响ღ★★,多次沟通未果”ღ★★。杨先生表示ღ★★,“‘企查查’反馈我们的信息来自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ღ★★,但我们联系江苏高级人民法院ღ★★、扬州中级人民法院ღ★★、扬州邗江区人民法院ღ★★,甚至包括当时的案件审理法官ღ★★。他们都说没有上传相关数据ღ★★,也不知道怎么删除ღ★★。”

  “即便我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ღ★★,但‘企查查’把我的私人案件匹配到公司信息上面ღ★★,以会员充值方式才能查看ღ★★,算不算变相出售我的个人信息?”据《南方都市报》报道ღ★★,高先生名下经营着一家企业ღ★★,高先生认为福利档ღ★★,公司涉及诉讼案件ღ★★,在公开网站可以查询到无可厚非ღ★★,但“企查查”平台采集其私人案件匹配到公司名下则不能接受ღ★★。高先生表示ღ★★,当时为在“企查查”去看这条信息专门充值了358元ღ★★,“这是不是相当于变相售卖个人信息?”2023年1月1日ღ★★,高先生在某互联网投诉平台发帖ღ★★,同年1月3日ღ★★,“企查查”回复ღ★★,“公司展示的信息均为公开公示信息ღ★★,仅提供查询服务ღ★★,不存在贩卖信息情况”ღ★★。

  2025年1月14日ღ★★,记者拨打“企查查”客服电线ღ★★,试图了解“企查查”平台对W女士所反映事件的态度ღ★★,但话筒中传来的却是机器人客服自动应答ღ★★,且“答非所问”ღ★★,该客户电话中并没有人工客服这一选项ღ★★。此外ღ★★,通过“企查查”的官方网站ღ★★,记者也没有查询到任何可以与对方取得联系的方式ღ★★。

  就“企查查”收集企业信息数据ღ★★,并以开通会员收取会费让用户查询的方式是否合法这一问题ღ★★,记者采访了部分法律界人士ღ★★。

  华东政法大学公共法律服务研究院特聘研究员曹帅表示ღ★★,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ღ★★,让市场主体能更便捷地获取合作方的信用信息ღ★★,尽可能地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错误的商业决策ღ★★,本来有助于营造更加公平ღ★★、透明威斯尼斯人ღ★★、诚信的营商环境威斯尼斯人ღ★★。但是ღ★★,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必须要注意公共ღ★★、公开信息与企业商业秘密信息ღ★★、个人隐私信息的边界ღ★★,并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ღ★★、合法ღ★★、有效ღ★★。如果滥用技术手段ღ★★,不当收集ღ★★、处理和披露有关信息ღ★★,就可能涉嫌侵权ღ★★,反而不利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构建ღ★★。

  成都市政协委员ღ★★、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蒲虎也认同该观点ღ★★,“企查查”作为一个企业信息查询平台ღ★★,其合法性主要取决于其运营方式和内容是否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ღ★★。

  蒲虎认为ღ★★,从数据获取的角度来看ღ★★,“企查查”需要确保其获取企业信息的途径是合法的ღ★★。如果“企查查”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企业信息ღ★★,如盗窃ღ★★、电子侵入等ღ★★,那么它的行为就是违法的ღ★★。按照常理ღ★★,市场监管部门是不应该将市场主体的个人信息给一个普通的第三方ღ★★,那么“企查查”获得这些信息的方式就有可能是违法的ღ★★。如果“企查查”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企业财务数据ღ★★,则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商业秘密罪ღ★★,可能面临刑事责任ღ★★。

  蒲虎表示ღ★★,“企查查”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个人隐私和数据保护的规定ღ★★。如果用户在“企查查”平台上受到了不公正待遇或者遭遇了名誉侵权ღ★★,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或者寻求法律帮助ღ★★。具体到W女士公司的遭遇来说ღ★★,由于388元的会员费达不到的警方经侦的立案标准ღ★★,维权成本太大ღ★★,很多受到侵权的企业就只好选择忍气吞声福利档ღ★★。如果“企查查”被认定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ღ★★,不仅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ღ★★,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ღ★★,包括赔偿损失等ღ★★。同时ღ★★,如果为境外的机构ღ★★、组织福利档ღ★★、人员提供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ღ★★,还将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ღ★★。

  曹帅表示ღ★★,若平台不当收集并公开企业的商业秘密ღ★★,就必然严重损害企业的核心利益ღ★★,动摇企业的根本ღ★★;若平台提供的数据信息失真ღ★★,更新滞后或来源有误ღ★★,如企业已结清债务但平台未更新ღ★★,反而导致其商业信誉莫名受损ღ★★,从而丧失商业机会ღ★★;再比如福利档ღ★★,因平台错误信息频发ღ★★,与之配套的纠正机制却不健全ღ★★,就必然会孕育出“不良征信消除”之类的灰色产业福利档ღ★★,从而加剧市场的不正当竞争ღ★★。

  因此ღ★★,曹帅认为ღ★★,对于企业信用信息服务ღ★★,首先平台自身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投诉处理和及时纠错机制ღ★★,同时建议主管部门也应强化对平台的监管ღ★★,督导征信服务平台规范运行ღ★★,优化营商网络环境ღ★★,让征信服务行业切实为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ღ★★,为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发挥积极作用ღ★★。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ღ★★、教授陈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ღ★★,在数字化浪潮下ღ★★,“企查查”的一系列行为凸显出严重的法律问题ღ★★。以高先生的遭遇为例ღ★★,“企查查”通过爬虫技术抓取信息后ღ★★,将其个人案件与公司信息“错误关联”ღ★★,并设置会员查看门槛ღ★★。这极有可能构成侵害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ღ★★,即通过匹配个人案件信息与公司信息ღ★★,形成了对公司形象和商誉的一种负面评价ღ★★。而W女士的光学技术公司所遭受的困境清晰地展现了“企查查”行为的违法性ღ★★,“企查查”在未核实信息真实性的前提下ღ★★,展示大量与该公司无关的负面信息ღ★★,致使其在商业合作中遭受重创ღ★★,声誉严重受损ღ★★。这一行为涉嫌构成损害商业信誉ღ★★、商品声誉罪ღ★★,其故意传播虚假信息ღ★★,对企业的商业信誉进行恶意诋毁ღ★★,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ღ★★,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ღ★★。

  对此ღ★★,陈山表示ღ★★,此类事件频发ღ★★,警示着互联网平台在数据运营过程中必须严守法律底线ღ★★,监管部门亟待强化监管措施威斯尼斯人ღ★★,深入审查平台的数据来源合法性ღ★★、使用合规性ღ★★,以及信息安全保障机制ღ★★。法律界也应加速完善相关法律解释与适用细则ღ★★,明确各类数据处理行为的法律边界ღ★★,切实维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ღ★★,促进互联网信息产业的健康ღ★★、有序发展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ღ★★,情节严重的ღ★★,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ღ★★,并处或者单处罚金ღ★★;情节特别严重的ღ★★,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ღ★★,并处罚金ღ★★: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ღ★★,披露ღ★★、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ღ★★。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ღ★★,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ღ★★、商品声誉ღ★★,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ღ★★,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ღ★★,并处或者单处罚金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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